被告张克才,男,汉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原告彭主华诉被告张克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彭主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主华申请撤诉,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主华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彭主华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明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磊
")被告张克才,男,汉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原告彭主华诉被告张克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彭主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主华申请撤诉,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主华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彭主华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明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