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学明与余树华、黎兴龙、黎天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5:30
原告向学明,女,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向和平,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树华,男,195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粮农,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黎兴龙,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黄超廷,赤水市元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黎天书,男,195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黄超廷,赤水市元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向学明诉被告余树华、黎兴龙、黎天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学明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学明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学明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向学明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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