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余某某,女,汉族,1993年7月8日出生,务农,住赤水市。
原告明某某诉被告余某某扶养纠纷一案,原告明某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某某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某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明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磊
")被告余某某,女,汉族,1993年7月8日出生,务农,住赤水市。
原告明某某诉被告余某某扶养纠纷一案,原告明某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某某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某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明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