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5:30
原告魏某某,住赤水市。

被告刘某某,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明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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