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5:30
原告金某某,女,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5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某某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金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应琨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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