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与赤水市供电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5:30
原告桂林,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吴庆,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水市供电局,住所地赤水市锦绣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局长。

委托代理人游凯,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明浩,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桂林诉被告赤水市供电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桂林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桂林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桂林承担。

审判员  游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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