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5:30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90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姜某某,男,汉族,1990年2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明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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