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开棣与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贵华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5:30
原告李开棣,务农,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张建林,住习水县。

委托代理人李德海,驾驶员,住赤水市。

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李谦,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良俊。

委托代理人郑勇,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贵华,务农,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熊学银,务农,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棣与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贵华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开棣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马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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