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刘仁宽,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向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建华,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莫红梅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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