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窦小燕,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水市开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周小惠。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连国诉被告赤水市开源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赤水市开源典当有限公司的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本院应驳回原告邓连国的起诉,并将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邓连国的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845.00元,退还原告邓连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明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