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春城与红花岗区长征镇沙坝村村民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5:29
原告苏春城,男,汉族,福建省人。

委托代理人黄文江,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花岗区长征镇沙坝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红花岗区长征镇沙坝村纪念街。

法定代表人张友权。

被告红花岗区长征镇沙坝村纪念街村民组 住所地红花岗区长征镇沙坝村纪念街。

法定代表人张友权。

原告苏春城与被告红花岗区长征镇沙坝村村民委员会、红花岗区长征镇沙坝村纪念街村民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春城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瑾静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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