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道碧,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彭元建,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平诉被告彭元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守平于2015年3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守平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守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守平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云琴
二O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喻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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