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罗长伟,贵州省石阡县人。
被告熊昌会,贵州省石阡县人。
被告周其洋,贵州省石阡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再付诉被告罗长伟、熊昌会、周其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再付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再付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再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 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杨再付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 云 琴
二O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雪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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