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某某,女,汉族,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且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倪某某承担。
审判员 韩 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茂玲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且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倪某某承担。
审判员 韩 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茂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