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成义,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仕海诉被告王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仕海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仕海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成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仕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仕海承担。
审判员 宋晓燕
二O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喻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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