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仲兰与王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5:28
原告何仲兰,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王成义,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仲兰诉被告王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仲兰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仲兰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成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仲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何仲兰承担。

审判员  宋晓燕

二O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喻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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