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八局与贵州长生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5:28
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铁路三村3号。

法定代表人黄再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黎洛滨,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贵州长生绿色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中华南路49号贵航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晓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锦屏长生兴绿林场有限公司,地址在锦屏县启蒙镇巨寨村十二盘。

法定代表人周晓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周晓林,住本市。

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长生绿色资源发展有限公司、贵州锦屏长生兴绿林场有限公司、周晓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申请人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5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保全担保。贵阳仲裁委员会将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坐落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8号(房权证号:105房地证2007字第16035号)房屋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长生绿色资源发展有限公司、贵州锦屏长生兴绿林场有限公司、周晓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国庆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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