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易洪斌,湖北省洪湖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永亮诉被告易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永亮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管永亮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永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 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管永亮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晓洪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雪松
")被告易洪斌,湖北省洪湖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永亮诉被告易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永亮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管永亮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永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 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管永亮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晓洪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雪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