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徐世龙、黎涛,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韵达快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安明,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成远,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琳与被告遵义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蒙琳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蒙琳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蒙琳承担。
审判员 王宇鹏
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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