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5:27
原告邹某某,男。

被告罗某某,女。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张祖华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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