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罗某某,女。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张祖华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青
")被告罗某某,女。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张祖华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