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汇川区人民路国投大厦8楼。
负责人郑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增权诉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增权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增权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增权撤回起诉。
审判员 卢方林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荣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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