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谭克琴,遵义市红花岗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陈某甲,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继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克琴、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8年登记结婚,1998年年底生育婚生女陈某,自孩子出生后,我和被告经常吵架,我和被告2003年2月协议离婚,同年年底生育非婚生女陈某乙。后和被告一起生活至2009年生育一子陈某丙后,被告提出复婚,我和被告于2009年在遵义复婚。自2009年登记结婚后,被告经常对我实施家暴,造成我多处软组织受伤和骨折。我曾向巷口镇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和司法所及村委会多次调、教育,被告不知悔改。2014年7月我与被告起诉至贵院请求离婚,经调解后,被告写下保证书,原告因此撤诉,后被告不知悔改,多次打骂原告,被告的暴行造成我精神恍惚,丧失抚养子女的能力。被告的家暴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1、我和被告离婚;2、婚生女陈某、陈某乙、陈某丙由被告抚养至成年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两层十间、饲养肉猪35头,大水牛两头、小水牛一头,货车和摩托车各一辆,夫妻存续期间修建的猪圈与牛圈十五间,共同财产现金29000元,共同债权15万元,共同债务1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甲辩称,我同意离婚。原告去年撤诉后一直在外打工没有回家,我一个人承担家庭义务,种庄稼、抚养子女,原告没有带孩子。原告的哥哥搞房地产向我借钱,我以自己的名义在巷口信用社借的钱,我们共同签的字,但每月还钱是原告哥哥在还。家里的财产都是孩子的,原告要也可以拿给她。
经审理查明,原告邹某某和被告陈某甲于1998年登记结婚,长女陈某出生于X年X月X日。2003年原、被告协议离婚,虽然离婚但仍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次女陈某乙,X年X月X日生育三子陈某丙。2009年2月4日双方在红花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复婚。2013年10月21日,原告邹某某被陈某甲殴打并报警。2014年6月5日,原告邹某某被陈某甲殴打致伤并报警。2014年7月原告向我院提起离婚之诉,被告陈某甲于同年8月19日,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再打骂邹某某。原告于当日撤诉,一直在外务工。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时常闹矛盾,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长女陈某,就读于遵义某中学,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爸爸生活。次女陈某乙就读于巷口镇某某小学,未明确表示随哪方生活。
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房屋两层十间、饲养肉猪35头,大水牛两头、小水牛一头,货车和摩托车各一辆,夫妻存续期间修建的猪圈与牛圈十五间,共同财产现金29000元,共同债权15万元,共同债务15万元。”的诉讼请求,并表示自行与被告协商,被告对此亦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证明、接处警登记表、照片、保证书、民事裁定书、结婚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结合以上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足以认定。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陈某甲复婚后,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理应互相理解和信任, 互敬互爱,但由于被告陈某甲对原告的打骂,夫妻矛盾激化,并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邹某某诉求离婚,被告陈某甲亦同意离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诉请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就子女抚养问题,因双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本着对子女的成长教育有利之原则,双方的生活状况、经济收入、婚生子的年龄等条件,并经法庭询问,其长女陈某明确表示愿意随被告陈某甲生活,次女陈某乙未作明确表示。本院确定长女陈某、三子陈某丙随被告陈某甲生活,次女陈某乙随原告邹某某生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邹某某和被告陈某甲离婚;
二、长女陈某、三子陈某丙由被告陈某甲抚养,次女陈某乙由原告邹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继霞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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