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
法定代表人宋道伦,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敏模,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谢光禄,该社职工。
被告潘爱情,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宋洪菊,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潘爱情、宋洪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李 国 友
审 判 员 宋 晓 燕
人民陪审员 杨 再 付
二○一五年 七月 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晓洪(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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