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鸿伦,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龚大力,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珍揪,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平庄花园。
法定代表人游劲松,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原告钟庆康、周鸿伦与被告廖珍揪、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钟庆康、周鸿伦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廖珍揪、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庆康、周鸿伦撤回对被告廖珍揪、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袁剑利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露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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