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
法定代表人宋道伦,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时刚,该社职工。
被告胡永前,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李明彩,贵州省石阡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胡永前、李明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以二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李 国 友
二○一五年 六月 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晓洪(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