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冯俊,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平诉被告冯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小平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小平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冯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小平撤回对被告冯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小平承担。
审判员 李 永 国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晓燕(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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