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汪伦,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阳,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喜诉被告杨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喜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红喜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红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 300元,减半收取3 650元,免交3 000元,由原告陈红喜承担650元。
审 判 长 李 国 友
审 判 员 宋 晓 燕
人民陪审员 杨 再 付
二O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云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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