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朝阳与张治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5:24
原告吴朝阳,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张治强,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朝阳诉被告张治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朝阳于2015年8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朝阳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朝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 300元,减半收取2 150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王云琴

二O一五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屈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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