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与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5:24
原告肖某某,贵州省息峰县人。

委托代理人肖康松,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覃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覃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对被告覃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

审判员  宋晓燕

二O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屈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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