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天芬与陈德云扶养费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5:24
原告文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马孝琴,余庆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文某某承担。

审判员  宋晓燕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屈青青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