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亚丽与王文松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5:23
原告翟亚丽,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王文松,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翟亚丽与被告王文松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翟亚丽诉称,2013年8月19日,我与被告各自驾驶车辆后发生口角,被告将我打伤,经调解被告补偿我经济损失20000元,现被告不知该款项,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赔偿费20000元及利息850元。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邮寄送达,但因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处无人及电话停机等原因,邮件被邮政部门退回本院。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也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任何联系方式及准确送达地址,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翟亚丽承担。

审判员  王梓安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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