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遵义市龙俊矿渣微粉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平桥村大湾组。
法定代表人区英忠。
原告张继吉与被告遵义市龙俊矿渣微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因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前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但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祖华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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