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治强,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华诉被告张治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华于2015年8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晓华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晓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 800元,减半收取4 400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聂 国 刚
二O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云琴(代)
")被告张治强,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华诉被告张治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华于2015年8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晓华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晓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 800元,减半收取4 400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聂 国 刚
二O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云琴(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