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绪国与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5:23
原告龙绪国,贵州省施秉县人。

委托代理人陈兴义。

被告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神奇西路附84号。

法定代表人肖余良,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绪国诉被告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绪国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绪国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绪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绪国承担。

审判员  聂 国 刚 

二O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宋晓燕(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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