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毓芬与李江会、江西现代路桥工程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5:22
原告杨毓芬,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杨虹建,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江会,女,汉族。

被告江西现代路桥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丰溪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铭,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毓芬诉被告李江会、江西现代路桥工程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毓芬于2015年11月23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预交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毓芬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许锦桃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夏子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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