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新联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保利久联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荣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5:21
原告遵义新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公典,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遵义翠堤丽苑小区8号楼3单元301号。

原告保利久联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钟。

住所地贵州市宝山北路213。

被告李荣西,男,汉族。

原告遵义新联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保利久联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荣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新联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保利久联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荣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遵义新联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保利久联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杨正淑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夏子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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