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志华,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正儆,系公司负责人。
地址:余庆县白泥镇同心路口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亮诉被告刘志华、贵州省余庆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明亮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明亮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明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明亮承担。
审判员 李 国 友
二○一五年 九月 十一日
书记员 陈晓洪(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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