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惠琴,女。
被告李玉花,女。
原告滕东芬、朱惠琴诉被告李玉花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俊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征地补偿款46773.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能向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将不能送达的情况告知原告,并要求原告提供准确地址,但原告仍未能提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滕东芬、朱惠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9元,退还原告滕东芬、朱惠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则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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