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琼与贵州省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徐治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5:19
原告刘建琼,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贵州省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余庆县白泥镇中华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徐治忠

被告徐治忠,男,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琼诉被告贵州省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徐治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琼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琼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 500元,减半收取8 250元,由原告刘建琼承担。

审判员  李 国 友 

二○一五年 九月 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晓洪(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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