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吴正忠,余庆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向国勇,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坤祥诉被告向国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坤祥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坤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坤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吴坤祥承担。
审判员 宋晓燕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忠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