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永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公司员工。
被告陈梅,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杨虹建,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梅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梅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卢方林
二○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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