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金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遵义坪丰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遵义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5:18
原告遵义市金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东联线坪丰农富产品综合批发市场D栋2层。

法定代表人杨长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鑫,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坪丰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东联线坪丰村。

法定代表人孙伟伟,总经理。

被告遵义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东联线坪丰村。

法定代表人孙伟伟,总经理。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荣昌,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原告遵义市金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坪丰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遵义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金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袁剑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露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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