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蒋家希,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蒋家希,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申请人杨永利,男,汉族,遵义市金沙县人。
再审申请人遵义市山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家希与被申请人杨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红民南初字第163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遵义市山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家希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遵义市山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家希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遵义市山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家希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冯正庆
审判员 瞿正勇
审判员 王金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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