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滨。
委托代理人向燕,女,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刁明飞,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袁昌品。
委托代理人张宇,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遵义市集顺达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刁明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集顺达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遵义市集顺达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国政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严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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