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金囤煤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邹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5:17
原告遵义金囤煤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世建。

被告邹学林,男,汉族,昆明市人。

原告遵义金囤煤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邹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遵义金囤煤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3年,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由于被告在云南负责一家杂志社,且本人也在经商,双方欲合伙经营,双方在交往过程中,被告因做生意继续资金周转,向我公司借款50万元,现被告未还款,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级利息。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本院于2015年9月1日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邮寄送达,但因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处无人及电话停机等原因,邮件被邮政部门退回本院。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也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任何联系方式及准确送达地址,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 400元,由原告遵义金囤煤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梓安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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