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古家文,四川省富顺县人。
被告许洪成,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朱启强,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贵华诉被告古家文、许洪成、朱启强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贵华于2015年11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贵华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贵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 800元,减半收取6 900元,由原告韩贵华承担。
审判员 王 云 琴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晓燕(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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