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黄应明。
被告余庆正茂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劲松,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余庆县工业园区龙溪工业集聚区
委托代理人许跃平,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权,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吴侦琴,余庆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梅德华,贵州省余庆县人,小学文化,住余庆县。
被告余庆宇杭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乐宾,系该公司负责人。
住所地:余庆县龙溪镇田坝村。
委托代理人郭旭斌,男,山西省定襄县人,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强诉被告余庆正茂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李建权、余庆宇杭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伟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伟强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伟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 752元,减半收取4 876元,由原告黄伟强承担。
审判员 李 国 友
二○一五年 十月 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晓洪(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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