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国文,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万斌,余庆县构皮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显付诉被告李国文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显付于2015年3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显付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显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李显付承担。
审判员 邹明锋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艾达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