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绍坤、邢儒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5:16
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

法定代表人宋道伦,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时刚,该社职工。

被告冯绍坤,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邢儒梅,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冯绍坤、邢儒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宋晓燕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谢忠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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