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定科,余庆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尚孔彬,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公司
地址:余庆县白泥镇乌江北路
负责人付体刚,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再琼诉被告尚孔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再琼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再琼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再琼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 国 友
二○一五年 十二月 十七日
书记员 陈晓洪(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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